古人结婚为何必须要有媒人?结婚有啥不好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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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光祖是南宋著名的官员,也是一位起自基层的官员。南宋的生存压力能大,历史留给它改革的机会不多,没有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,只有像马光祖这样有作为的官员,在具体施政实践中才有一些改革措施。

马光祖(1200~1273),字华父,又字实夫,号裕斋,东阳人。马光祖宝庆二年(1226)丙戌科王会龙榜进士,调新喻主孙陈奕铭簿,历官直徽猷阁、江西转运副使,知太平州,宝祐三年(1255)累迁户部尙书。曾兼知临安府、浙西安抚使;继加宝章阁直学士、沿江制置使、江东安抚使,知建康府兼行宫留守兼节制和州、无为军、安庆府三郡屯田使,加焕章阁学士寻加宝章阁学士。今天江苏、安徽两省的沿江城市,都能找到马光祖的踪迹。

元代吴莱《三朝野史》中,记载了一则马光祖判案的传奇故事:一个书生偷偷翻墙,跑进了他喜欢的姑娘闺房。这不是一个恋爱问题,也不是简单的礼教问题,而是涉及奸盗的违法问题,所以被官府缉捕了书生。

马光祖审问了这个案子,觉得这小伙子如果治罪,实在有点冤。于是,出题《逾墙搂处子诗》,让书生作答。书生接过题目,奋笔疾书:“花抑平生债,风流一段愁。逾墙乘兴下,处子有心搂。谢砌应潜越,韩香许暗偷。有情还爱欲,无语强娇羞,不负秦楼约,安知漳狱囚。玉颜丽如此,何用读书求。”

书生写得文从字顺,事情讲得很清楚,也很合乎情理,马光祖见后大加赞赏,填一首《减字木兰花》:“多情多爱,还了平生花柳债。好个檀郎,室女为妻也合当。雄才高作,聊赠青蚨(钱财)三百索。烛影摇红,记取冰人是马公。”

马光祖这是当场作主,让女方嫁给男方,连彩礼、嫁妆的事都给定下来了。这事一时被传为京城佳话,《情史》记为《词判风流案成就美姻缘》,元杂剧《马光祖勘风尘》说的就是这个事。

这则传奇应该是真的,马光祖的那首《减字木兰花》在《全宋词》中可以找到,并非杜撰。但故事又成了戏剧题材,又说明马光祖这么判案是非常不正常的,太正常的事作为故事素材那就没有什么可读性了。

马光祖如此判案,明显违反了宋代婚姻法方面的规定,或者说这是他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改革,或灵活处置。古代的法律都不太严谨,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。宋代婚姻方面的律法,主要为《户婚律》。《户婚律》的相关规定,是以《宋刑统》为根据制定。《宋刑统》载:“男女双方欲结为夫妇,必须具备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。”

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,这种传统礼的要求,在宋代成了法律规定。宋代的“媒妁”,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“媒婆”。宋代婚姻关系的成立,《户婚律·婚嫁妄冒》将之下一步解释为“聘则为妻”,即男方向女方下过聘财,且为女方接受,这桩婚姻在法律上就成立了,如果出现一方悔婚,同样存在“依法”解除,否则就是违法行为。

对应于男方的“聘财”,女方需要出“嫁资”,就是民间所称的“嫁妆”。“聘财”与“嫁资”,都是经济问题,财物的多少需要有第三方中介组织来协调。“媒妁”就是这种第三方中介机构,相当于现在的“律师”,并不是婚姻“介绍人”这么简单。

宋代婚姻,尚有一系列的具体规定,都是以“媒妁”为中介进行的,最后一步才是婚礼。所谓“新人进了房,媒人甩过墙”,结婚仪式结束了,“媒妁”的使命也就完成了。婚姻中途有变故,《宋刑统》规定:“诸许嫁女,已报婚书及有私约,而辄悔者,杖六十。男家自悔者,不坐,不追聘财。”法律上的这些规定,实践当中会有诸多纠纷,这都需要“媒妁”来协助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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